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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》
《锦州市城市煤气管理办法》
《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》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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锦州市城市煤气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煤气的管理,保证安全供气,使煤气事业更好地为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服务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凡由锦州市煤气公司供气的居民、企事业单位、个体户及机关、驻军等用户(简称煤气用户),其用气、计量、收费和供气设施的增设、拆改、迁移、维修管理等,均按本办法办理。

第三条 煤气用户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,爱护供气设施,及时缴费,积极协助煤气公司做好管理工作,做到安全和节约用气。

第四条 煤气公司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,保证安全供气,正常供气。

第二章 设施管理

第五条 煤气供应设施属专用设备,其产权以居住房屋的建筑红线或单位用户的围墙为界,界外的供气设施和界内的煤气表,属于煤气公司所有;界内的煤气表以外的供气设施,属于用户或房权单位所有,并负担维修费用。

第六条 煤气管理工程设计、施工及供气设施的维修,统由煤气公司审定和组织实施。如用气单位要自找施工单位施工,须按煤气公司审定的图纸和技术要求执行,保证工艺要求和工程质量,完工后必须报送竣工图纸,技术数据和资料,经煤气公司验收合格后,方可供气。

第七条 煤气用户如需增设、拆改供气设施,须经市煤气公司审批并负责施工,费用由用户或房权单位负担。

第八条 建设单位需要拆除、迁移或改造供气设施,须先到煤气公司办理手续,按规定缴纳费用后方可实施。否则由建设单位承担一切损失所造成的后果。

第九条 煤气用户要爱护供气设施。不准擅自安装、拆改和迁移供气设施;不准在供气管道上盖小房、堆放物品、挖坑取土;不准在煤气管附近砌灶,设床睡人;不准借助煤气管道拉绳挂物;不准私自增设炉咀或拉胶管过墙串屋用气。如发现上诉违章情况,要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不改的,将停止供气,并处以罚款。

第十条 煤气用户要积极协助煤气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抄表、收费、检修、施工等项任务。拆装管道需要通过邻户建筑物时,邻户应予以支持。

第三章 供气管理

第十一条 煤气公司要做好供气服务工作,保证煤气质量与压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。居民用户灶前压力早晚高峰不低于80毫米水柱,煤气热值每标米不低于三千五百大卡。

第十二条 凡装有煤气表的单位,一律实行以表计量和收费。按月及时检针收费,要抄收公开,计量准确,查表准确率要达到百分之九十九以上。

第十三条 要坚持“用户第一”的思想,坚持优质服务,接到用户的维修申请后,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维修,急修四十分钟内到场,户内二十四小时完成,地下七十二小时完成,维修及时率要达到百分之九十八,设备完好率要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。

第十四条 煤气公司应简化业务手续,及时解决用户具体困难,方便用户。

第四章 用气管理

第十五条 煤气公司经营的煤气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转让、出售,未经办理用气手续的不准擅自使用煤气。

第十六条 煤气用量较大的工商企业、团体单位、个体户,要制订安全用气规程,安排专人管理,并按规定向煤气公司报月、季、年度用气计划签订合同,实行计划供应煤气,超过计划用量部分加价收费(具体办法另行制定)。

第十七条 居民用户需使用煤气进行个体营业时,要到煤气公司办理变更使用类别的手续,按工商业用户收费,并缴纳集资费。如不办理变更使用类别的手续,除按工商业用户收费,缴纳集资费外,还将根据情节按当月煤气费给予一至五倍的罚款。

第十八条 煤气用户因搬家停用煤气,要持房证到煤气公司办理抄表、计量、缴纳煤气费及停止用气手续。新迁入户用气,要持房本到煤气公司办理变户手续。否则,前用户欠缴的煤气费由后迁入户负担。

第十九条 居民用户因故月用气量不足五立方米的,要按每月五立方米的计量收费;团体营业、工业用户每只表的用量少于十立方米的按十立方米计量收费。用户因故停用,要办理停用手续。

第二十条 煤气公司要定期检验和更换煤气表。煤气表如发生故障,按前三个月平均用量计算当月用量,并及时更换,如对煤气表的准确性有疑义,由煤气公司负责校验,校验后煤气表符合国家规定误差标准的(±4%)均属于正常,由用户负担校验费,并继续使用;超过误差标准的按实际误差量予以调整煤气费,不收校验费。

第二十一条 居民用户必须按月缴纳煤气费。无理逾期不缴的,按收费通知单规定的日期算,每超过一天增收当月煤气费百分之二的滞纳金;超期一个月不缴者,停止供气。团体、工商业用户均按托收无承付缴纳煤气费。

第二十二条 团体、工商业用户及个体户原则上都要装表计量,确实不具备装表条件而未装表不能正常计量的,将根据用户用气的时间、管径、灶前压力为依据,采取流量计量法收费。

第五章 事故处理

第二十三条 煤气用户和每个公民都要爱护和保护煤气设施。如有损坏煤气设施的,要按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予以处理。造成后果严重者,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第二十四条 煤气是一种易燃易爆、有毒的气体,容易发生火灾、中毒伤亡等事故。煤气用户和居民群众如发现煤气设施有故障或某处有煤气味,要立即采取通风、疏散气体等防范措施,并及时通知煤气公司维修,严禁明灭自行匝堵、修理。

第二十五条 煤气用户或建设施工单位,如因擅自增设、拆改、迁移而损坏供气设施,以及由于违章用气而危及安全的,煤气公司有权停止供气,并由肇事者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。

第二十六条 如属于难以预测、预防而发生的煤气爆炸、燃烧、中毒伤亡等自然灾害事故,由受害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,按非因公事故予以处理。

第二十七条 发生煤气事故(包括施工、维修技术不符合质量标准而发生煤气事故)要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,查明事故原因,追究责任,按有关政策规定对责任单位做好一次性处理。对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的煤气事故,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,按上级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,原市基本建设委员会一九七八年制定的《煤气管理条例》即行废止。

一九八六年八月六日

 
  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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